各乡镇卫生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报送2008年度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及2009年度乡村医生津贴补助享受名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县乡村医生首次执业注册时间已将到期限,(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乡村医生除外),请各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并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及时申请办理执业再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执业再注册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09年4月15日前。“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由各乡镇卫生院统一来县卫生局领取。
(一)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2、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5、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满二年的。
6、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二)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3、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5、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6、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7、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8、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40号)文件精神,为了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津贴补助合理发放,做到公正、公开。各卫生院要按照实施意见和《仙游县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发放实施方案》(仙卫[2005]172号)文件的要求,在认真做好乡村医生考核考评工作的同时,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予以逐级张榜公示后,上报卫生局。津贴范围:以县为单位平均每个行政村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补助名单上报,4000人以上人口的村增加1名津贴名额。
三、几点要求
1、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管理,要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各乡镇卫生院要立即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小组”并将名单报卫生局。考核工作应按时有序进行。要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见附件1),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各卫生院存档,一份于2009年4月15日前上报县卫生局。我局“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将组织对全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复核。
2、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对象的管理,对不在岗在位的乡村医生,不得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如果弄虚作假,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3、各乡镇卫生院今年在提交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汇总名单时,同时要提交:一是乡村医生新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乡村医生考核结果汇总表;三是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
2009年3月3日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