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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南谯区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方案》,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乡村医生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宣传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村(居)委会制定和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严格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本村(居)委会的监督下,承担当地农村公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

  3、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时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

  5、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促进村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6、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与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村级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

  7、负责预防、保健等有关卫生统计数据报表的收集、统计,及时填报,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8、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不使用未经消毒的敷料器械,严格执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进货、使用、回收登记制度;

  9、认真开展诊疗服务,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病情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10、诊疗时必须有诊疗记录,应做到看病有记录、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疫情有报告,并注意保存档案;

  11、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业务范围、执业人员和执业地址开展诊疗活动,不开展违反计生政策的诊疗活动;

  12、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应保存原始医疗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原始记录,并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3、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坚持正规渠道进药原则,不使用、出售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和无批准文号的伪劣药品及违禁药品;

  14、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乱收费;

  15、开展“敬老爱心医疗卫生”服务,应免费为本村(居)65岁以上村(居)民和本村(居)离退休老干部建立健康档案,监测血压,对患有糖尿病、脑血管等老年人慢性疾病的人群进行动态跟踪和进行行为干预;

  16、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17、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18、认真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镇卫生院或村委会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乡村医生出现以下情况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1、因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而导致医疗事故。

  2、因未执行应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导致严重后果。

  3、村(居)委会成员和村(居)民对乡村医生的满意度<80%,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村(居)民投诉达三次以上。

  4、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例会或培训达三次以上。

  5、未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

  二、考核程序

  (一)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镇、办卫生院(含城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协助实施,每年考核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同时,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能否享受政府津贴的依据。

  (二)镇、办卫生院应成立由分管院长(主任)任组长,医疗、防疫及妇幼人员为成员的乡村医生考核小组,采取平时随机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年底前上报区卫生局。

  (三)乡村医生是否聘用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由区卫生局组织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应在6个月之内申请再次复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区卫生局的复核和镇、办卫生院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在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居)委会、村卫生室、村民和乡村医生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对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的检查和村民的投诉进行汇总、分析,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情况下作出结论。

  (五)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由镇、办卫生院以书面形式在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居)委会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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