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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和省卫生厅、财政《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皖卫农[2007]69号)文件精神,为提高乡村医生待遇,规范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维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二、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依程序选拔产生的村卫生室主任,并由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二)补助范围:每个建制村按1名乡村医生核定补助。

  三、补助标准

  按省政府皖政〔2007〕77号及省财政厅、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在农村防病治病中,不仅要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同时要积极参加公共卫生等业务知识培训和宣教,承担以下公共卫生职责:

  (一)按照规定做好传染病的登记,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和重点传染病病人的管理;

  (二)协助做好寄生虫病、地方病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三)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四)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五)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保健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机构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

  (六)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七)完成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八)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镇村创建;

  (九)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十)协助管理本行政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卫生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考核与管理

  市卫生、财政局每年底组织对享受财政津贴的乡村医生考核,对完成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的给予津贴补助。实行乡村医生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财政津贴补助的待遇。

  六、津贴发放办法

  (一)市财政按建制村数,将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津贴拔入市卫生局在会计中心设立的资金专户,每年年终市卫生局按年度考核结果将补助资金直接划入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帐户。

  (二)对未能完成规定职责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工作量相应扣减津贴补助。扣减的经费用于表彰出色完成规定职责的乡村医生。

  (三)实行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严禁贪污、挤占、挪用、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杜绝徇私舞弊行为。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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