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以及《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实施细则》精神,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考核再注册对象为2004年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及药师等人员不在此考核再注册范围。
二、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一)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1、业务水平考核:由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命题进行笔试考核,考核内容为医学基础理论(含中、西医);
2、开展个人述职:由乡村医生本人总结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以来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医疗、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等),取得了什么成效,受到的奖励或处罚,存在的问题等;
3、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由各考核小组检查乡村医生平时工作记录、医疗文书记载和学习培训情况,依法执业和医疗纠纷防控等工作,完成镇(街)医院布置公共卫生等工作任务,并认真填写考核记录。
(二)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
1、召开座谈会:由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并有签到册或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利用座谈会的形式,充分听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评定记录。
三、考核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
县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县乡村医生考核再注册工作,委员会设立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医政科,具体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管理、落实与监督、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工作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进行上报。
(二)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小组
各镇(街)应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的人数应不少于5人的单数,人员由镇(街)医院主管领导、社区办、有关医师等组成,负责统一协调和落实本镇(街)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在考核委员会成员当中产生,于2009年7月15号前将考核小组名单上报县卫生局。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培训工作及通知:
各镇(街)医院考核小组应于7月15日前组织召开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再注册工作会议,及时通知应考核再注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接受考核再注册。
(二)考核程序及方式
1、考核前通知:县考核委员会在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由各镇(街)考核小组送达《绍兴县乡村医生考核通知书》和《绍兴县乡村医生考核通知书回执》。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在回执上签字。回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存。
2、考核小组初步考核:各乡镇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3、县考核委员会考核:县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小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4、考核结果反馈:县考核委员会将明确考核结果的《乡村医生考核表》通过考核小组反馈给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本人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5、考核结果公布:县考核委员将最终考核结果通知各乡镇,由考核小组在乡村医生执业的所在村公示。
6、考核的复核: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县考核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填写《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县考核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7、考核结果报告:考核结束,县考核委员会向县卫生局报告考核结果,并向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考核情况。
8、暂缓考核: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9、考核回避: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医 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10、各镇(街)考核小组必须完成符合规定的乡村医生的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并于2009年7月25日前上报乡村医生业务考评、执业道德评定等相关材料。
11、各镇(街)考核小组负责组织乡村医生业务水平考核,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委派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监督。
12、全县在7月底前完成乡村医生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
五、考核结果认定
(一)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由县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二)申请再次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应当在6个月之内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县卫生局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应当按规定再注册并换证,可以继续执业。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六、考核周期及首次考核、换证再注册工作安排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的要求,我县乡村医生的本次考核周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经局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2009年7月31日完成乡村医生考核评定工作,并将乡村医生考核情况报县卫生局。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完成乡村医生换证再注册工作。
七、监督工作
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将对各镇(街)医院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细则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未按照程序办理再注册的,将视情节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八、责任
(一)各镇(街)医院考核小组责任:应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及时通知到应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若因组织工作不力未及时通知或考核小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乡村医生考核的,局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接受乡村医生考核,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首次考核不合格未在6个月之内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提出再次考核申请后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