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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熟市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城、场)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合管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对乡村医生考核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对《常熟市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卫生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乡村医生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报: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初保办。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江苏常熟服装城,虞山林场。

  常熟市卫生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印发

  打印:曹可为

  校对:吴荣霖

  共印:80份

  常熟市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

  建立乡村医生考核制度,是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常熟市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一、考核对象

  1.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周期

  2.全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考核,每二年组织一次。考核周期(二年)内退休未留用且在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再参加考核。

  三、考核内容

  3.乡村医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乡村医生执业情况、医德医风表现、一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情况、药品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受到表彰或违纪(规)情况等。根据考核内容制定乡村医生考核评分表(附件1)。

  四、考核标准和等次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医技精湛,服务意识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村民普遍好评,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能完成各项任务,无责任事故,考核评分在70-89分。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业务不熟练,医技能力一般,在工作中有失误或出现轻微违规、违纪情况,考核评分在60-69分。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于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责任事故,或出现较严重违规、违纪事件,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

  五、考核组织领导

  5.市卫生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人事、监察、初保、预防、医政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医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和考核结果审核。领导小组在市初保办设立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6.各镇成立由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领导、村民委员会和乡村医生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部署本镇考核工作;成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主任(院长)为组长,医疗、预防、妇幼、护理和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六、考核方法和程序

  7.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根据考核评分表内容,检查乡村医生平时工作记录和医疗文书记载;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综合进行量化评分。

  8.乡村医生考核基本程序是个人总结,民主考评,镇、场、城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公示,市卫生局审批,通知本人考核结果。

  个人总结。乡村医生根据岗位职责和平时考核,对考核年度内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能、工作绩效和任务完成、服务意识和质量等主要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乡村(社区)医生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民主考评。市卫生局统一制定乡村医生满意度调查表(附件3),考核小组到被考核乡村医生的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听取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按考核项目进行量化评分;提出考评意见。

  镇领导小组审核。镇、场、城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小组考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等次。

  公示。各镇、场、城考核领导小组要将全镇(场、城)乡村医生考核等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公示栏内公示,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示所在村乡村医生考核等次。公示样张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各镇、场、城考核领导小组反映。各镇、场、城考核领导小组要认真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严格保密,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不予受理。

  审批。经公示无疑义,各镇、场、城考核领导小组填写《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结果送审表》(附件5)报送市卫生局审批。

  通知本人。各镇、场、城考核领导小组将市卫生局审批确定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乡村医生;被考核乡村医生若无异议,应在《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9.申请复核。乡村医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各镇、场、城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各镇、场、城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七、考核结果掌握和使用

  10.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总人数10%以内。获得优秀等次乡村医生,在考核当年和次年,分别按照其当年收入水平(基本报酬+效能工资)的10%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在各镇(城、场)公共卫生专项经费中列支;并作为评比先进的主要依据。考核等次基本合格,考核当年和次年,分别按照其当年收入水平(基本报酬+效能工资),下浮5%作为实际年报酬;考核等次不合格,考核当年按照其当年收入水平(基本报酬+效能工资),下浮15%作为实际年报酬;次年报酬视实际表现在下浮15%-5%之间另行确定。

  11.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基本合格以上等次),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暂停执业期间,安排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接受培训,给予基本生活费用,不享受其他原有的待遇。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市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2.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考核情况,由市卫生局记载在被考核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考核记录栏内,并加盖市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专用章。

  八、其他

  13.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反聘继续在岗位上工作的乡村医生,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14.本考核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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