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和《丰城市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建立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进一步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助原则
(一)加强考核,以考兑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承担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情况,发放补助。
(二)强化监管,落实到位。强化补助政策及监管措施,确保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补助津贴落实到位。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在岗的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以下同);
2、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
3、身体健康,能履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二)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在市财政对乡村医生给予年人均500元防疫岗位津贴补助基础上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乡村医生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伤、病的初级诊治,主要承担以下公共卫生职责:
(一)预防接种工作;
(二)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地方病的病(疫)情调查、监测、预防及治疗工作;
(五)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六)孕产期保健;
(七)儿童保健;
(八)妇幼卫生等信息的报告;
(九)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十)政策宣传;
(十一)健康教育;
(十二)业务培训;
(十三)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考核程序
(一)由乡村医生本人填写《年度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津贴补助申请表》,经所在村卫生室、乡镇(街道)卫生院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统一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乡村医生考核小组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并公示考核情况。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由市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卫生院乡村医生考核小组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及公示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后,由市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年度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乡村医生花名册》并上报相关部门,《年度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津贴补助申请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保存。
(五)市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汇总后,填写《年度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乡村医生汇总表》,并上报相关部门。
(六)每年考核一次,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津贴补助的待遇。工作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彰,连续两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甚至注销执业资格。
六、津贴的发放
由市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委托乡镇(街道)卫生院乡村医生考核小组,根据乡村医生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津贴发放。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乡村医生,根据工作量相应扣减补助,扣除的补助资金用于村级公共卫生工作奖励经费,奖金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年500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乡镇(街道)卫生院考核小组共同协商后,另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津贴补助,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并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有序。
(三)落实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室有关税费。
(四)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在做好补助发放工作的同时,要整合现有乡村卫生资源。要加强村卫生室人员和设备配备,不断完善基本医疗、用药、收费及服务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