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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卫农卫〔2008〕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你们,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实际,认真组织乡村医生学习《实施细则》,使乡村医生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程序和方法,自觉参与和接受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再注册、聘用的主要依据。乡村医生年度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自2009年开始,逢单年为乡村医生考核年。今年,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认真组织2008-2009年度乡村医生的考核,并于11月30日之前,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基妇处。

二ОО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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