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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制度

  为使乡村医生考核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我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制度,请考核委员会成员和乡镇卫生院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乡村医生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三、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六、考核委员会成员和考核小组成员不得接受被考核乡村医生的吃请,不得收受礼品、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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