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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08年实行乡村医生补助制度

  昨日,省卫生厅透露,近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决定从今年起,建立稳定的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机制,按照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及各级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该《补助办法》确定了补助的原则,提出了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审核程序和卫生室设立的办法。明确了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任务。为保证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求各县(市、区)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省卫生厅统一制定下发的《湖南省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对乡村医生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乡村医生队伍,考核结果直接与补助挂钩。

  《补助办法》还规范了补助对象核定程序,要求各地在乡村医生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推荐提名的基础上,经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卫生局审定、县财政局备案。补助对象核定强调公开、透明,并发挥了村级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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