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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乡村医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情况,按照卫生部对从业乡村医生考核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机构

  由任丘市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乡镇卫生院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三、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

  1、业务考评包括:(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2)业务水平;(3)学习培训情况;(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并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四、考核方式和程序

  1、考核方式:(1)个人述职;(2)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3)业务水平测试;(4)职业道德评议。

  2、考核程序:(1)考核委员会于考核前30日内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2)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3)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4)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5)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6)考核委员会向任丘市卫生局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五、考核结果及应用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2、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将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3、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卫生局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4、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试的;(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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