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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对龙海市卫生局认定乡村医生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龙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龙卫医〔2004〕17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我厅《关于做好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工作的通知》规定,直接认定乡村医生资格的范围是2003年8月5日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乡村医生,其条件为: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2.参加乡村医生系统化教育,并获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或乡村医生补课教育合格证书的。3.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4.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颁发之日起至2003年8月5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发之日止,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必须具备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不具备直接认定乡村医生条件的,必须经过我厅组织的系统培训和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并参加执业注册。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再参加一次培训与考试,合格者发给《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并参加执业注册。不参加再次培训或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能获得《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不得再从事预防保健、医疗工作。

  二、关于“45岁以下持有补课教育合格证书”的问题。因中专水平教育是3年时间,而补课教育时间半年,仅6项技能培训,培训对象有严格的年龄区别。所以,1998年以前45周岁以下人员参加“补课教育”与“中专水平教育”不能等同,其持有的证书无效,应重新参加我厅组织的“不具备执业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培训与考试”。

  三、关于“乡村医生补课教育证明书”的问题。乡村医生补课教育对象经参加补课教育,完成课程任务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乡村医生补课教育合格证书”。因此“乡村医生补课教育证明书”为无效证明。

  四、关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不足20年,但和以前在厂矿、学校医务室或医院工作,连续累计已满20年者”的问题。《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接注册条件之一:“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因此,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厂矿、学校医务室等工作时间一律不能统计在内。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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