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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考核与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保护农民身体健康,根据《郑州市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暨解决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实施方案》(郑政办[2008]23号)和《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郑财办社[2008]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乡镇卫生院正式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经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在村卫生所(室)向辖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卫生工作是指农村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合作医疗及改水改厕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市政府对完成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给予一定补助。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的领导与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发放。

  第六条: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成立新密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考核与补助领导小组(附件1);乡镇卫生院、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院长(主任)和医疗、防保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的考核工作;乡镇卫生院、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内村卫生所公共卫生人员的考核工作(市中医院负责城关镇村卫生所公共卫生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按照《郑州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细则》(附件2)进行,每次考核要建立乡村医生考核档案。

  第八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客观、准确评价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依据。

  第九条: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为合格;7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和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市卫生局将其名单按时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发放全额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暂停补助发放,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资格和补助。

  第十二条: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不再列入考核对象。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在乡村医生执业的乡(镇)、村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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