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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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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的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印发的《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办事内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

  申请条件:

  (一)已参加广东省乡村医生注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有乡镇卫生院登记在册,经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实的;

  3、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取得广东省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3、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4、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近期彩照2张。

  九、申请表格

  不能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乡村医生执注册申请审核表》,并交有关材料(可由村医疗卫生机构或当地镇(街)医院卫协分会集中办理);

  2、注册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具备执业注册要求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事项有效期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十二、受理时限医学教育网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具备执业注册要求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4号

  电话:22221191

  十五、投诉电话

  22223614

  十六、备注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虽具有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乡村医生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经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基本知识培训,并参加广东省统一规范考试不合格,又经再次培训和考试仍不合格的;或不参加再次培训的。

  十七、申办对象

  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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