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的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印发的《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办事内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
申请条件:
(一)已参加广东省乡村医生注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有乡镇卫生院登记在册,经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实的;
3、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取得广东省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3、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4、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近期彩照2张。
九、申请表格
不能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乡村医生执注册申请审核表》,并交有关材料(可由村医疗卫生机构或当地镇(街)医院卫协分会集中办理);
2、注册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具备执业注册要求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事项有效期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十二、受理时限医学教育网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具备执业注册要求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4号
电话:22221191
十五、投诉电话
22223614
十六、备注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虽具有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乡村医生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经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基本知识培训,并参加广东省统一规范考试不合格,又经再次培训和考试仍不合格的;或不参加再次培训的。
十七、申办对象
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