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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关于执业乡村医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管理的意见

  随着我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卫生需求也不断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对乡村医生进行规范培训和注册管理,并逐步纳入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执业乡村医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认识

  从六十年代开始,我区培养的赤脚医生队伍,在解决广大农民的缺医少药问题,构建农村最基层的医疗、预防保健网,为我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保障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原村卫生室已不适应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需求,乡村医生的良莠不齐,影响了我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因此,加强对我区执业乡村医生的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显得十分紧迫和必需。

  二、加强规范,逐步到位

  鉴于我区行政区划调整和农村居民对医疗保健需求增长,根据《苏州市吴中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1-2005)》要求,到2005年,完成全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撤销所有村卫生室,将执业乡村医生全部纳入当地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管理,实行聘用制。

  乡村医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几项规定:

  l、凡是经江苏省卫生厅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资格的乡村医生,方可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管理。对聘用的执业乡村医生参照医院职工退休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无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聘用。

  2、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管理的执业乡村医生,由医院、卫生院统一聘用,并报请区卫生局批准备案。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否则,以非法行医论处。

  3、加强执业乡村医生的聘后管理,采用继续教育、进修、轮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业务水平,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的顺开展。对不服从管理,业务水平、思想品质差的执业乡村医生,经卫生局批,可予以辞聘。

  三、相关养老保险问题

  l、凡是江苏省注册的执业乡村医生,经卫生局批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管理后,由当地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个心)聘用,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规定参照《吴中区执业乡村医生参加保险办法》。

  2、同时符合吴委发[2004]81号文件精神的执业乡村医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享受。

  3、有关执业乡村医生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由区卫生局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4、对未取得执业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不参照本意见实施。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局

  苏州市吴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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