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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1—2005)》要求,为加强执业乡村医生聘用和管理,落实其待遇,根据社保规定,对执业乡村医生铀口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办法:

  一、参加对象

  1、凡具备执业乡村医生资格,由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管理的人员。

  2、根据社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执业乡村医生的年龄界限为:男性194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为195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办理养老保险的方式

  按照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缴纳。

  三、补缴养老保险金的方式

  1、参照劳动社保部门规定按不同年龄档次予以补交养老金,补交时段从2005年1月1日起补交至退休年龄满15年;

  2、缴纳标准:以社会年平均工资基数标准12361元缴纳。

  四、补交养老金比例

  1、个人承担80%,区财政承担10%,镇财政承担10%.

  2、获得《全国模范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的人员,个人承担20%,区、镇财政各承担40%;

  3、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个人承担40%,区、镇财政各承担30%.

  五、相关问题

  对不能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执业乡村医生,按每年工龄补助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进行补贴(按月工资标准620元执行),工龄以连续工作最长的时间段计算。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局

  苏州市吴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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