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吴中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1—2005)》要求,为加强执业乡村医生聘用和管理,落实其待遇,根据社保规定,对执业乡村医生铀口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办法:
一、参加对象
1、凡具备执业乡村医生资格,由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管理的人员。
2、根据社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执业乡村医生的年龄界限为:男性194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为195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办理养老保险的方式
按照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缴纳。
三、补缴养老保险金的方式
1、参照劳动社保部门规定按不同年龄档次予以补交养老金,补交时段从2005年1月1日起补交至退休年龄满15年;
2、缴纳标准:以社会年平均工资基数标准12361元缴纳。
四、补交养老金比例
1、个人承担80%,区财政承担10%,镇财政承担10%.
2、获得《全国模范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的人员,个人承担20%,区、镇财政各承担40%;
3、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个人承担40%,区、镇财政各承担30%.
五、相关问题
对不能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执业乡村医生,按每年工龄补助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进行补贴(按月工资标准620元执行),工龄以连续工作最长的时间段计算。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局
苏州市吴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