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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关于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7]28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现就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开展

  各县(区)要成立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局纪委参与监督的工作格局。各县(区)要召开乡(镇)卫生院院长专题工作会议,传达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开展调查摸底,确保准确无误

  各县(区)卫生局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基本情况(包括:身份、工作年限等)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上报,由县(区)卫生局予以资格认定,县(区)卫生局纪委应参与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报。对于认定的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要分别在县(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对于有异议的乡村医生由县(区)卫生局纪委组织核查。各县(区)卫生局对于认定的乡村医生要登记备案,并于11月底前将办理养老保险、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材料分别交县(区)劳动局、财政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三、明确对象和范围,进行分类认定

  1、对于在岗乡村医生的认定。在岗乡村医生需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原件,由县(区)卫生局进行网上核对,确保无误。

  2、对于离岗乡村医生的认定。曾在村卫生室工作,且具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乡村医生身份的相关证书,到2008年11月30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乡村医生,方可享受补助。

  已办理养老保险的,将不再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

  请各县(区)卫生局于12月上旬将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我局基妇处。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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