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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关于开展补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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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卫生院: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2005年通过首次执业注册,2007年又进行了一次补办。近期,有一些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纷纷反映并要求为符合注册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遗漏的乡村医生补办注册手续。为此,经请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后,决定对符合免试条件的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掌握条件,严格把关

  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补办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进行条件审核,对确实符合注册条件的方予以办理执业注册。同时要求每一位补办人员说明没有及时注册的具体原因和充分理由。

  具体条件是:2003年8月5日前,已经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合格证书)。

  二、具体要求

  1、本次补办注册时间截止为2009年8月30日,今后将不再补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乡村医生填写《补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报审批表》(附件),经所在村(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签署意见后,将《补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报审批表》、乡村医生相关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证明材料报县卫生局。

  3、县卫生局将按照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中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对补办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根据该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不予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核时医学综合知识占考核成绩的60%,技能操作占考核成绩的40%,总成绩达60分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考核细则另行通知。)

  4、各乡镇卫生院应将本通知内容告知每一位符合补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人员,并按照时间要求将相关材料上报。

  特此通知。

  当涂县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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