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持有2004年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已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从业乡村医生申请再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参加岗位培训、医学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
(三)聘用单位出具的本人业务考评、职业道德评定及拟聘用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再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再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再注册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样式保持不变,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任何费用。
各区县再注册工作要求于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