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具体条件如下:
初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类: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士类: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中级:医、药、护、技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注: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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