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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住院医师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住院医师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迅速发展,我市各医疗单位接收硕士、博士研究生比例逐渐增加,研究生毕业住院医师成为临床一线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医学院校培养机制不同,每个研究生的临床工作背景不同,致使其临床实践能力存在着很大差异。为了使不同临床经历的硕士/博士毕业住院医师得到适合自身的培训,真正达到从事某一专业临床医疗工作应具备的职业水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有关精神,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住院医师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有关规定》,请各有关单位结合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在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确认研究生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年限。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学研究生学历的住院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的有关规定》(京卫科教字[2004]46号)自行废止。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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