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湘雅医院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参加专科医师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的临床理论和实践水平达到培养目标,为各级医院培养、输送优秀的临床专科医师,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医疗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湘雅医院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委员会制定,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专科医师培训管理专干具体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培训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医院成立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法,审查各学科专科医师培训计划与实施细则,鉴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资格。
第五条 医院设置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公室,为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负责专科医师培训人员的招收和日常管理和岗前培训,督促、检查专科医师培训计划的落实。办公室设专科医师培训管理专干1名,负责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各专科成立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小组,负责落实本学科专科医师培训临床轮科安排,并指派具体指导教师,负责完成轮科人员的全面考核。
第三章 培训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培训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医院专科医师培训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医院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二、培训期间获得医院提供的津贴、医疗保险、社会相关保险。
三、培训结束时达到专科医师培训的各项要求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明或证书。
四、对医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医院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培训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医院管理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医院规定的职责。
三、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完成规定的专科轮训。
四、遵守医风医德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尊敬指导老师。
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医院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六、遵守医院关于专科医师公寓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培训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按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规定录取,对象为国内高等医学院校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未完成规定专科医师培训的硕、博士毕业生和已在其他医院工作的住院医师。
第十条 每年三月底之前,在湘雅医院网站公布招收条件、科目与名额(30-50名),申请人将个人简历、健康体检证明、所在大学或医院推荐材料及毕业证、学位证、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复印件交医院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公室(参加亚专科医师培训的人员必须提供《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登记册和省委员会审核证明),填写报名表,报名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10日。
第十一条 医院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公室审查资格通过后,参加每年6月上旬的理论、操作考试和面试,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成绩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各专科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及录取名单将在医院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每年七月培训人员与医院签订《专科医师培训协议书》,办理人事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经一周岗前培训后正式进入专科医师轮训。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培训者,应当向医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培训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资格者,一经查实,医院将取消其培训资格。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每年办理注册手续,规定期限内未如期注册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章 培训要求与考核
第十五条 培训期间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培训人员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科室主任签字批准。3天以上须经管理办公室批准。请假情况记录在培训手册上。
第十六条 培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申请暂停培训或者医院认为应当暂停者,由医院批准,可以办理休训手续,医院保留其培训资格一年。培训人员休训期满,应当及时向医院提出复训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复训。
第十七条 培训人员应当参加医院专科医师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试获得学分,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培训人员完成单项专科培训时间,该科室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小组应根据规定的培训计划内容与要求对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情况应如实填写在培训手册上。
第十九条 培训人员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专科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由医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惩罚。
第二十条 各专科具体培训计划(学习课程、轮训科室、培训内容与考核要求等)另见附件。
第六章 培训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培训人员报到后,参照医院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专科医师培训协议书》,培训人员如要提前解除协议,须提前三十天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培训人员的档案参照医院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由省卫生厅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档案委托该中心管理,费用自理,有工作单位的可将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期间由医院发给培训人员生活费和奖金:第一年生活费800元,奖金400元;第二年900元,奖金400元;第三年1000元,奖金400元。生活费根据当月考勤、奖金根据当月考核情况在下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如被单位聘用,其培训年限连续计算工龄。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培训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医院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各种社会保险费由医院统一代缴,其中医院负责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生活费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培训人员休训期间,不享受在院培训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七章 培训人员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优秀专科医师培训人员”评选活动,给予以一定奖励,并在完成培训重新择业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八条 如培训人员考核不合格,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发部分奖金。
第二十九条 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停训:一、考勤、考核未达到教学要求或课程选修所要求的学分,或者在医院规定年限内(含休训)未完成轮训计划的;二、休训期满,在医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训申请或者申请复训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参加培训的; 四、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医院规定的培训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医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培训期间发生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 七、培训期间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培训人员负有主要责任的;八、严重违反医院医疗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九、违法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十一、由他人代替考试考核、替他人参加考试考核、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十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研究论文,违反科研保密,情节严重的;十三、违反医院规定,严重干扰临床工作,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累次违犯医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十五、本人申请停止培训的;
第三十条 对培训人员的停训处理,由医院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出具停训通知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专科医师培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停训的培训人员,按医院规定期限办理停训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原籍所在地。
第八章 培训人员的结业
第三十二条 培训人员在医院规定年限内,完成专科医师培训计划规定内容、理论和临床考核、医德医风达到结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医院发给结业证书,并上报省级专科医师培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人员在医院规定年限内,完成专科医师培训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结业要求,准予结业并给予证明,但不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结业证明或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医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第三十三条 培训人员结业后自行择业,对于考核优秀者根据医院当年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由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小组推荐继续留院聘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港澳台、留学生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人员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三十五条 专科医师进院注册后,医院发给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委员会。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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