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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场所,是根据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及《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可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科室。

  第三条 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

  一、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二)教学条件

  1、必须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临床师资队伍。

  2、必须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3、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

  4、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2、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提供培训对象的工资和补贴,保证给予与本院同年资职工的同等待遇;

  2、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3、提供必要的住宿等生活条件;

  4、妥善解决人事档案和工龄;

  5、积极协助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

  6、与培训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7、保证培训结束后大多数培训对象离开基地。

  二、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每个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2;每个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1.

  (二)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四章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临床科室,认真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毕教委提出认定(包括复审)的申请。

  第六条  认定步骤

  一、形式审查

  省毕教委办公室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普通专科基地,由省毕教委通知申请单位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亚专科培训基地,省毕教委初审通过后,报卫生部毕教委。

  二、实地评审

  (一)普通专科:省毕教委组织评审团,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进行实地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

  (二)亚专科:省毕教委协助卫生部委员会组织评审团,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三、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应在半年内整改并接受复审。不合格的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四、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审批结果由省毕教委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提出复查申请。

  亚专科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卫生部毕教委公示。

  五、公布

  通过评审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毕教委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名单与招生规模由卫生部毕教委公布。

  六、再认证

  培训基地评定周期为5年。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毕教委根据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亚专科培训基地由卫生部毕教委进行再认证。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七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要求开展专科医师培训。

  第八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3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九条  省毕教委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定期对全省的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将给予表彰。对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保证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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