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
经湖南省医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参考各分支机构修改意见,现将《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下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1、《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2、《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1
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的管理,团结本会各专科医师群体实现本会宗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和《湖南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医师协会各专科医师分会的管理。
第三条 专科医师分会的性质
(一)专科医师分会是湖南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
(二)专科医师分会的名称为“湖南省医师协会***科医师分会”,开展活动时须应使用规范名称。但在国际交流中外文可译为“湖南省***科医师分会”。
第四条 专科医师分会的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的医师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湖南省本专科的标准、规范。
(三)监督检查本专科医师的执业情况,逐步完成本专科自律性管理。
(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专业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本专科医师资格。
(五)对本专科的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国内外、专科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维护本专科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调查并了解本专科的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科发展的建议。
(七)做好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会员,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
(八)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组织会员开展与本专科有关的公益活动。
(九)专科医师分会要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省医师协会。重大事项须经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在十日内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报省医师协会。
(十)遵守《湖南省医师协会章程》,服从湖南省医师协会的领导,及时通报工作,积极配合完成省医师协会交办的有关中心任务。
第五条 组建专科医师分会的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科体系,与本会其他专科医师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专科医师群体,有湖南省医师协会注册会员300人以上。
(三)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录以及我省实际情况暂分为20个专科分会(见附表)。本着成熟一个成立一个的原则逐步组建。
第六条 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程序
(一)发起人:专科医师分会须由3名以上(含)本专科的医师为发起人(其中一名必须为湖南省医学会相应专业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发起人应分别来自3家以上(含)在本省有影响的省部属医疗预防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发起人所在单位须为湖南省医师协会会员单位,发起人条件应符合第八条第二款。对于涵盖3个以上(含)相应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专科分会,需2/3以上的专业委员会主委联名发起。
(二)由发起人联名提出《关于申请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报告》,并填写《专科医师分会成立申请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说明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湖南省本专科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现有专科医师队伍情况。经湖南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并报会长审批后,提交湖南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成立专科医师分会。
(三)新建专科医师分会获准成立后,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小组,在湖南省医师协会的指导下负责专科医师分会的筹建。首届专科医师分会理事会的组成,由湖南省医师协会会同筹备小组共同协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湖南省医师协会审批并备案。
(四)专科医师分会获得批准成立后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否则即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五)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产生后,由全体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专科医师分会秘书由理事长提名。
(六)选举完成后,专科医师分会应在两周内将选举过程、结果和理事会组成人员信息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省医师协会,经湖南省医师协会审核通过后行文公布并发给证书。
第七条 专科医师分会组织机构和理事会任期
(一)理事总数为15-31人,其中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6人。设秘书1人。
(二)理事的分布应当体现地区、单位和各分支专业的广泛参与性。理事长所在单位可酌情增加理事或副理事长名额1名。
(三)每届理事会任期4年。
(四)为确保正、副理事长有充足的精力抓好工作,理事长不得兼任本会其它专科医师分会的理事长职务。副理事长的兼职不超过两个专科医师分会。
(五)根据需要,经新任理事长推荐和省医师协会批准,可聘请卸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分别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名誉理事长和顾问不享有理事会表决权。
(六)专科医师分会可设置青年理事,人数不超过10人(不占专科医师分会理事名额),其推选与换届一并进行,任期同步。青年理事可参与专科医师分会各项工作,但不享有理事会表决权。
(七)增补理事。根据专科医师分会工作需要须增补理事时,须报湖南省医师协会同意后,参照第八、九条办理。
第八条 理事、青年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条件和任期
(一)理事条件:
(1)湖南省医师协会会员;
(2)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卫生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副高以上(含)职称;(4)为人正直,关心协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师;
(5)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6)现职从事本专业的单位领导、科室主任为优先推荐人选;
(7)四年内未发生过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执业以来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8)新当选理事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连任理事年龄不超过60周岁,理事连任不超过3届。卸任理事符合条件者可隔届再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条件:
(1)符合理事条件,为正高职称的本领域学科带头人,医技精湛、医德高尚。
(2)具有一定的专科医师分会工作经验。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升任,副理事长由理事升任。
(3)原则上,新当选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者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为现任两院院士或在中国医师协会专科分会现任常委以上(含)实职的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岁。
(4)正、副理事长任期不得连续超过2届。如任期内有特殊贡献、全体理事一致推荐,经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报会长同意方可连任,但最长任期不超过3届;卸任者如符合条件可隔届再任。
(三)青年理事条件和任期:
(1)符合第八条第一款(1)、(2)、(4)、(5)、(6)、(8);
(2)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超过45周岁或长期因故不在岗者,其青年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第九条 专科医师分会的换届改选
(一)专科医师分会换届工作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专科医师分会届满,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理事会改选推荐方案,包括理事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等。秘书长会议讨论并获通过后,由省医师协会行文至相关单位、市州医师协会,严格按程序经民主协商和推荐上报理事候选人。
(三)省医师协会对上报的理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下届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组成新一届理事会。
(四)新一届理事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五)由新一届理事长提名,经全体理事同意,产生专科医师分会秘书,秘书应为青年理事或可增补为理事。
(六)专科医师分会报送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省医师协会行文公布并发给证书。
(七)届满后一年内无故不改选者将通报批评,取消本届理事长进入下届理事会的资格,第二年由省医师协会组织改选。
(八)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时,到会理事必须达到理事总数的2/3.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须获得出席会议理事1/2以上选票才能当选。
(九)在有2名以上候选人竞选理事长时,经省医师协会同意,可以提议理事长候选人在全体理事会中民主竞选,得票多的当选。
(十)理事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医师分会工作时,由本届理事会通过推荐,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主持工作,并报省医师协会行文批准。
(十一)当选的专科医师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青年理事和聘任的顾问、名誉理事长、秘书,由省医师协会颁发证书;卸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省医师协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中国医师协会理事推荐,由省医师协会与专科医师分会协商,民主推荐,在尊重中国医师协会建议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由专科医师分会副理事长以上人员议定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分会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省医师协会公章后上报。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专科医师分会理事会议的理事、青年理事,可作自动离职处理,由专科医师分会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专科分会的工作由省医师协会根据《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工作考评办法》每年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有关表格和文本样式等请查询湖南省医师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hnma.org.cn)。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2
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名录
专科医师分会名称 | 对应的医学会专业委员会 |
1、全科医师分会 | 全科医学 |
2、内科医师分会 | 心血管病学、心电生理学 呼吸病学、结核病学、; 神经内科学;脑电图与神经电生理学、 糖尿病学、内分泌代谢学; 消化内镜学、消化病学;肝病学; 血液病学;输血科 血液净化学、肾脏病学、风湿免疫病学、 传染病与寄生虫病;艾滋病防治; 医院感染控制; 肿瘤化疗学、 |
3、儿科医师分会 | 儿科学;儿童保健; |
4、精神科医师分会 | 精神病学;心理卫生、行为医学、 |
5、急救医学医师分会 | 急诊医学、重症医学 |
6、皮肤科医师分会 | 皮肤病学;性病学; |
7、麻醉科医师分会 | 麻醉学;疼痛医学; |
8、康复医学医师分会 | 康复医学、激光医学、高压氧学、心血管病康复学;物理医学与康复学;老年医学; |
9、外科医师分会 | 普通外科学;门静脉高压症外科;血管外科学、肝胆外科、小儿外科学、器官移植学、肝脏外科、肿瘤外科、乳腺、甲状腺外科学、胰腺外科;胃肠外科学;肠内肠外营养学;疝和腹壁外科;显微外科学、 骨科学、脊柱外科学、手外科学、小儿骨科;骨与关节损伤;关节外科;骨病; 神经外科学 泌尿外科学;腔内泌尿外科;泌尿系肿瘤;泌尿系结石;尿流动力学及排尿功能障碍学;男科学。 烧伤整形外科;医学美学与美容学、 胸心血管外科学; |
10、妇产科医师分会 | 妇产科学;妇科肿瘤学、围产医学、妇女保健、生殖工程 |
11、眼、耳鼻咽喉科医师分会 | 眼科学 耳鼻咽喉科学 |
12、口腔科医师分会 | 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 |
13、医学影象与放射治疗医师分会 | X线成像、CT、MRI、介入放射学。 核医学、超声医学、放射治疗学、核医学、PET、SPECT、 |
14、医学检验与病理医师分会 | 病理学 医学检验 |
15、临床遗传医师分会 | 临床遗传学、 |
16、内镜医师分会 | 内科、外科、妇产科内镜 |
17、预防医学医师分会 | 公共卫生、防病、血防、结防、劳动卫生与职业病。 |
1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师分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 |
19、中医及民族医医师分会 | 中医及民族医学 |
20、中西医结合医师分会 | 中西医结合学 |
根据 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湖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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