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开始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建立执业兽医制度。
修订草案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建立兽医行业准入制度。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
草案明确规定了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条件,确立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注册程序,并规定执业兽医必须参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据介绍,动物诊疗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基层动物防疫活动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除规定建立执业兽医制度之外,草案还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以下修订:
一是完善动物诊疗许可制度。细化现行动物防疫法关于动物诊疗许可的规定,明确开展动物诊疗业务的条件,规范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程序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内容、期限、续展和变更。二是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动物诊疗单位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要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医和兽医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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