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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审批和执业兽医认证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地理(四置)方位图、室内平面图、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执业兽医的《兽医诊疗资格证》、护理及化验技术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等个人材料。

  城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合格的于申请表签章后报市总站进行审核,市总站审核合格的报市农业局批准、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北京市动物诊疗及兽医执业条件》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验收。

  三、经验收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未通过验收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实行年度审核管理。

  五、动物医院(诊所)在领取审批机关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一年期满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年审申请,填写《年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动物诊疗许可证》及现任专职兽医《兽医诊疗资格证书》的原件,当年门诊病历统计表,自查报告,生物制品来源证明等材料。

  六、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验收。

  七、《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满或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场地、服务内容时,须提前30天持原件提交申请,程序同新发证。

  八、动物诊疗机构在终止经营活动后,其动物诊疗许可证应上交审批机关注销,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九、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定期将审批工作情况上报市农业局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认证、注册

  兽医执业资格有市农业局统一认证、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认证、注册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凡具备《北京市动物诊疗及兽医执业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兽医诊疗资格认证。

  二、市农业局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认证、注册的管理工作。市农业局委托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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