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绥中县畜牧兽医局:
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已经结束,现就开展持有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拟执业人员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按权限开展好注册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县以下区域从事动物诊疗的,由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在市内及未设兽医主管部门的区从事动物诊疗的,由所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各地要广泛宣传,按权限开展好注册工作,为执业兽医管理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按程序、规范注册,建立全省执业兽医注册信息库
各级注册机关从即日起面向取得全国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注册。2011年5月30日前,各市(绥中县)局要将本行政区域注册信息报至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中心(电子邮箱:wzyksk@163.com),省应急中心据此建立全省执业兽医注册信息库。2011年6月1日起,各注册机关接到相对人注册申请后,应将有关信息报至市局,市局汇总后于每月4日、14日、24日报至省应急中心,省应急中心于每月8日、18日、28日向市局反馈与注册信息库核对信息,市局得到省应急中心持该编号资格证书人员未在我省注册过的确认信息后,方可对该人员进行注册、颁发注册证书。对注册证书编号被否决的,注册机关在注册时应重新编号以形成连续的注册证书号。(例如,001-005,其中002被否决,注册时应重新按001-004编排)
市局应将新注册的执业兽医信息(见附件《执业兽医注册信息表》)于上述日期及时报至省应急中心,省应急中心应及时补录至信息库中。
相对人因变更从业地点等原因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到原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注册机关应按相同程序逐级上报至省应急中心。
对持有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继续使用省执业兽医注册证进行注册,至2012年12月1日起停止注册;2013年1月1日起,根据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取得的辽宁省执业兽医注册证书自动失效。
注册证书的填写,按《兽医师执业证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填写规范》(见附件)执行。
已经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信息,可登录畜牧兽医在线网站(www.cnaho.com)查询。
三、加强执业活动管理
各级注册机关要加强对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对只注册实际上不在本地执业以及未经注册非法执业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同时,要做好该方面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关法律法规轮训;要按时接收执业兽医的执业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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