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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师资格证书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执业医师医院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医师资格考试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医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医师资格证书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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