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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月九日

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省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必要时组织对部分考核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办公室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工作。

  各市(州、地)卫生局、县(市、区、特区)卫生局、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其他厅注册医院也应成立本地区、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

  二、考核机构

  厅注册医院、市(州、地)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本医疗机构负责。各地不到100张床位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市(州、地)级的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或具有健全组织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县级及县级以下,原则上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指定1家医疗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和被指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机构,接受委托和指定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省疾控中心门诊部医师的考核工作,由省疾控中心附属医院负责。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二)考核期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08年8月1日开始启动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6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的时间,应在本考核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6),报送相应的执业医师注册机关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各市(州、地)卫生局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和所辖县卫生局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报表逐级汇总报送至省卫生厅。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医师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应在考核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业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面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前两种以上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和不良医德医风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培训3至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广大医师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报送至省卫生厅。

  (二)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厅注册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严格管理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此项工作,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名单逐级汇总报送至省卫生厅备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于2008年5月30日之前将相应的《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登记表》(附件2)、《50名医师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登记表》(附件3)和《市(州、地)卫生局委托医师考核机构登记表》(附件4)及其电子版逐级汇总报至省卫生厅医政处(电子邮箱:wstngh@sina.com,hc63120@tom.com),以便汇总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四)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要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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