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医字〔2007〕39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将从今年底开始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市各单位要抓紧做好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在我厅注册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5月31日前报至我厅医政处、中医局。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逾期未报的,我厅将委托其他考核机构对其医师进行考核。全省的申报工作于2007年7月1日前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务于7月15日前逐级报我厅,经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
谭成森联系电话:0531-67876150
传真:0531-67876263
中医局联系人:禹金涛联系电话:0531-67876178
传真:0531-67876216
通信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272号
邮编:250014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由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㈠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㈡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㈢具有省、市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床位数在100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机关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九条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㈡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㈢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㈣其它相关材料。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㈡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㈢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㈣其它相关材料注册主管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主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应于考核前十五天内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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