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学学术信息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举办医师定期考核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收费的请示》(丽医管中心〔2010〕2号)悉。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6〕201号)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申报的“医师定期考核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核定培训课时费为100元/人·期(包括场租费、师资费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管理人员工资等),计划培训21课时,实际培训课时少于计划课时的,应相应减少收费。
二、教材资料费预收45元/人,用于为学员外购(自编)教材资料、学习用品支出的费用,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不得擅自加收其它费用。主要教材:《医疗卫生人员法律必读》、《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等。
三、培训对象:市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执业及临床助理医师。
四、本培训收费标准有效时间:2010年12月31日止,过期无效。请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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