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院临床与中医类医师定期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组织
1、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翟玉增
副组长:闫良、邓书军、李庆福、吴琪
成 员:郝树立、洪源、乔俊华、蒋祥德、金华芳、吴广福、朱侠云、
梁新颖、陈五凤
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郝树立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我院临床与中医类医师定期考核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组织市直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和管理工作,承办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
2、成立医师业务水平测评专家组:
组 长:闫良
成 员:林紫薇、魏广友、李曙光、唐超、吴桥、宋克义、李含君 刘志三、袁建华、卞万年、房克敬、田景忠、孙政、刘栾进、梁西俊、刘伟、洪伟、柴伟、王洲、邱晓辉、何夫义、靳瑜、张守光
考核专家组负责医师的实践技能和理论测评工作。
二、考核对象及时限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大类。
我院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对包括本院在内市属医疗机构的临床类和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类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口腔、公共卫生类由市医学会负责安排。
医师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于本考核年度12月开始,至次年2月底前完成。
每个医师的考核周期为两年。
三、考核内容、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个部分。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份。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把此项工作与医德医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四、执业记录
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由医疗执业机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然后上报考核机构。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为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并将《医师行为记录表》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中备案。
五、考核程序
1、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按照本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由考核专家组考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或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由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2、考核机构于医师定期考核前6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被考核医师。被考核医师总结个人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完成情况,然后由所在医疗机构对其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考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4、考核机构根据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结论意见,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的结果报告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本人。
六、考核结果
1、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期间通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专业社会团体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视其该考核周期中的业务水平合格,可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医师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
七、要求
1、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3、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予以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考核周期不合格。
4、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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