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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南浔区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浔卫计〔2009〕11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南浔区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南浔区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我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08〕293号)和市卫生局有关医师定期考核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南浔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南浔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周敏良

  副组长:朱洪根

  成员:费伟莉翟琦孙水根黄建华唐锡林

  王毅韩立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内,朱洪根兼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二)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三)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业务水平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以上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首次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其他人员执行一般程序。

  四、考核安排

  通过医疗单位申请,我局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南浔人民医院、双林人民医院、菱湖人民医院、练市医院、南浔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我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委托湖州市预防医学会进行考核。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考核实施

  各考核机构于3月上旬完成第一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论汇总表于3月中旬上报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

  (二)考核管理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执业记录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预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考核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

  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我局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我局对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我局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给予通报批评。

  本方案自200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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