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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中心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一、成立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质管科教科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二、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质管科教科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质管科教科对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四、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公布考核成绩。

  五、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六、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院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对医师实行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八、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由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九、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十、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一、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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