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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卫生局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医疗卫生单位: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对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丽卫[2007]262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对医师考核工作的领导,依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业务水平考核机构的认定:

  遂昌县人民医院,负责临床类执业医师业务水平的定期考核工作;

  遂昌县中医院,负责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类执业医师业务水平的定期考核工作;

  遂昌县疾控中心,负责公共卫生类执业医师业务水平的定期考核工作。

  各考核机构要成立考核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建立医师考核制度,制定医师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从业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考核评定。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医师考核组织,建立医德考评制度,健全医德档案和技术档案,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年度考核结果相一致。

  四、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考核周期,每一周期的第二年为考核年。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按排,第一周期的医师考核工作从2007年开始,2008年为考核年。

  五、考核内容及不合格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其中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必须到丽水市职工卫校参加集中培训,时间3个月。因职业道德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停业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相应的考核机构针对不合格项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医师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考核机构于考核年的7月份向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放考核通知,明确具体考核时间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于考核年的8月20日前,对本机构参考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市级表彰、奖励、科研成果,晋升、规范化培训、不良行为、医疗事故等情况请填入备注栏),于8月31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表》报指定考核机构;考核机构于10月31日前完成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并做出考核结论,11月30日前填好《医师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电子版报县卫生局及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医师及其所在机构。由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将每一医师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注册信息库。

  2008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2008年10月启动,于十二月十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七、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小明

  副组长:周武琴

  成 员:余雪芳 黄春富 周亚新 马翔华 杨岳平 布明 柴晓东 王樟富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由黄春富同志负责。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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