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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南区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我区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开展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任务安排

  市南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及市南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的医师定期考核,负责市南区其他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及考核日期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于2006年12月1日以前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并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于2009年2月18日起全面启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于分四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2月18日-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要分类填写参加本次定期考核的全部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包含适用一般程序和简宜程序及提前进行考核的所有人员。于2009年2月23日前报市南区人民医院和市南区卫生局医政科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二阶段2月23日-3月1日。各单位按照《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考核条件的医师行为记录档案(记录时间从2006年10月15日开始),并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见附件二)上签署评定意见,加盖公章后于3月10日前送达市南区人民医院。

  第三阶段3月1日-3月20日。市南区人民医院按考核方案完成对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南区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四阶段3月20日-4月20日。各单位汇总本单位医师的考核结果通知书和执业医师证书,统一上报市南区卫生局完成信息录入并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证上签发考核合格执业记录。

  三、考核方式及程序

  1、考核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以医师行为记录档案为依据),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2、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以上三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其他医师按照《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一般程序考核,在第十九条业务水平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范围内(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该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测评,测评采取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四、考核后期工作

  市南区人民医院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结果评定;充分利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医师考核的全程录入;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市南区卫生局将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不合格者由市南区卫生局注销其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考核工作相关要求

  1、定期考核必须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市南区人民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实施细则》的各项考核制度,逐步实现医师定期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确实体现考核目的,让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管理中发挥主要作用。

  3、要将医师定期考核与自身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把考核中的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评定两项内容分别与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直接挂钩。

  4、各单位要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使用和管理,与医师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工资等紧密结合。

  附件:1、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

  2、医师定期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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