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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阳市医学会医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富阳市卫生局富卫发〔2007〕141号文件《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除了富阳市人民医院等六家医疗机构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本学会承担,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主 任:张芑元

  副主任:楼树良

  成 员:赵华春、徐永群、柴小平、章祖林、史娅萍、

  夏自成、陆江明、闻立平、朱水根、周 峰、

  章百明、赵筱黎

  医师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医学会(富阳市人民医院急诊四楼)

  办公室主任:赵筱黎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讨论、制定医师考核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及个人培养献计献

  (二)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确定考核评定结果,及时总结,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三)负责对医师进行宣传,提前通知医师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和自查。

  (四)负责各项考核工作的记录、档案管理。

  (五)完成上级有关医师考核的指令性任务。

  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考核流程。

  (二)医师定期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医疗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应在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

  (四)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对考核结果进行的抽查核实,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五)本学会医师定期考核组织负责业务水平测评,及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的复核。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市卫生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将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意见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医师本人。

  (六)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三、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A》上签署评定意见,报市医学会。2007年度于12月15日前送达市医学会。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和医德考评规范,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各类资料以备考核机构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

  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

  (1)由市医学会考核机构定期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2)以上第1条第(2)、(3)款为考核重点,每年有侧重地安排考核或考试。

  (三)考核结论:

  1、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

  2、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四、考核管理

  逐步建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网路,现各乡镇(街道)防保所负责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厂矿、学校医务室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管理工作。

  五、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各医师执业注册机构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医院及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个人,取得市厅级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及省部级技术成果的作者等;

  2、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注册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B》(附2)签署意见,报本考核组织审核。各相关注册机构必须按照以下简易程序条件严格把关。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六、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三)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人事科提出复核申请。医院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市卫生局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重新考核合格后,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表A》

  2、《医师定期考核表B》

  3、医师定期考核名单汇总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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