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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关于开展2008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卫医〔2007〕13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12月15日起实施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含退休返聘者),至今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

  二、考核年限: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

  三、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级别、类别、专业,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医学“三基”知识及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根据执业要求自行制定。

  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以及有无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等。

  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等。

  四、考核机构:

  设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含其分支机构)作为考核机构承担本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其余,由卫生厅和市县卫生局委托的机构承担(见附表一)。

  五、考核方法:首先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送考核机构复核后,再进行业务考核。

  (一)考核对象应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所在机构对其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相应栏目签署考核意见后,提交考核机构复核。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须填写《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印证材料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

  (二)考核机构须对报送的材料和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属一般考核程序的医师,应及时通知考核对象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并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三项考核内容完成后,考核机构综合各项考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送到相应的委托机构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考核原始材料交医师所在机构存入业务档案。

  (四)考核结束后30日内,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盖章。

  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3-6个月后可参加补考一次,合格者,由注册卫生局加盖合格印章,但不得在本考核周期内评优和晋升;如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完成。

  (二)要求各县、区卫生局通知本辖区内被考核人员按时参加考核,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应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所在机构、联系方式和本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报相应的考核机构。

  (三)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时完成本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考核,如实填写相关材料,签署考核意见,于2009年1月1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个人述职报告及其他考核材料报送考核机构复核。

  (四)各考核机构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和考试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本次考核工作,2009年3月31日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考核有关材料。各县卫生局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级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报表》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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