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护士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四川省执业护士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护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业护士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偶数年的10月1日-10月30日为本周期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审时间,11月1日-11月30日为业务水平测评时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执业护士考核工作。
第五条 负责护士年度考核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经同级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承担组织实施护士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负责执业护士考核的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护士的考核结果报同级护士执业注册机关。
第七条 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据本细则对执业护士做出是否继续执业的处理。
第二章 考核机构(组织)
第八条 护士人数在20人以上的医疗、预防(疾病控制)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同级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本机构的护士考核工作。经批准承担考核任务的机构应当设立执业护士考核委员会,受注册机关的委托,负责本机构的执业护士考核工作。 护士人数在2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护士的考核工作,由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委托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由该医疗机构负责考核工作。
第九条 申请承担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同级执业护士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已设立执业护士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3)已制订的执业护士考核工作制度;
(4)其他相关材料。
注册机关应于15个工作曰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执业护士考核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应当对该机构的护士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首次注册和年度注册),其业务水平考核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护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接受培训情况、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 执业护士业务水平实行分层次考核,基本内容为: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护理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正确执行医嘱;具有熟练的基础护理技术操作、专科护理技术操作能力;具有对本专业常见病、危重病人的观察判断能力和配合抢救的能力;按规定规范书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遇紧急情况及时通知医师并协助医师进行处理和抢救护理;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三条 执业护士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为: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各班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能积极参加并完成各项指令性工作。
第十四条 执业护士应定期接受培训,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护士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为: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执行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遇有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积极参加医疗救护和保健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六条 执业护士考核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理论和技术操作的考试考核,作为业务水平考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 执业护士考核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护士评议和群众评议,其结果作为护士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护士每两年度执业期满后应当填写《执业护士定期考核表》并上报相应的考核机构。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执业护士进行考核,并做出结论。考核结果报同级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并存入医疗机构护士技术档案。
考核结果作为护士执业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条 护士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的,应视为定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定期考核不合格:
(1)造成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2)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结果的;
(4)在考核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5)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传染病疫情的;
(6)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在考核机构或注册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中成绩不合格;
(8)有执业不正当行为以及其它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报告,由注册机关核定、批准,暂停其执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注册机关应当指定相应机构承担考核不合格护士的培训任务,负责对考核不合格护士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护士培训计划,对护士进行广范围、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应当依照本细则,确保本机构护士接受继续教育及业务培训。医 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和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二十七条 护士暂停执业期满,本人提出申请后,由注册机关指定机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考核机构,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机关、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定期考核成绩优异的护士,以及考核工作组织好的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巴中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出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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