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07]66号)和《河南省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平舆县中心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机构
医院专门成立了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由院委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医务科人员组成。人事科、医务科负责定期组织考核、实施考核结果评定,并定期考核监督,并将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二、考核的方式及管理
1、医院定为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2007年底开始第一个周期的考核。“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临床、中医、口腔。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人事科负责,其“定期考核”是由医务科组织考核,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考核不合格。
2、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科室负责,考核委员会复核。
4、考核委员会定期考核前2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由医务科负责通知各科室的医师。
5、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科室负责人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1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院同时制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6、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7、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人事科对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科室应当向考核委员会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在考核周期内,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科室上报考核委员会。
三、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1、医院按照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2、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务科审核签署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3、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四、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考核委员会将把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5、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考核委员会可以责令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和学习结束后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6、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5)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的人,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党籍处分人员,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正常考核。
(16)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和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在受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五、监督管理
1、医院按照医师考核管理办法对医师进行监督管理,对其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委员会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科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考核委员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3、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叛定为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结合医师考核管理办法和标准,经医院研究决定,把医师考核列为年度考核和晋升条件的重点,凡医师考核周期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晋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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