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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服务便函[2008]1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农卫(基妇)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183号)和《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90号)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6年项目总结工作

  请各项目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真做好2006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乡镇卫生院呼吸内科医师、放射医师、检验医师和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县卫生局局长管理知识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总结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工作建议。项目取得成效可用对比性数据或事例予以说明。请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我司。

  二、做好2007年项目工作

  (一)2007年将开展乡、村卫生人员中医药知识培训以及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县卫生局(副)局长管理知识培训。我司将组织制定培训大纲,2008年3月底前下发。

  (二)2007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将重点选派综合医院或中医院的中医药专业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我司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另行发布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并对有关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三)请各项目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报我司备案。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补助的人数、标准、范围,及时、足额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或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严禁将财政补助直接发给受训农村卫生人员,也不得另行向受训人员收取培训费用。项目工作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五)为及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展,请各项目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真填写2008年将要实施的项目有关表格(附后),表格有关内容将作为今后项目考核和督查的依据。

  联系人:刘嘉楠 张并立

  电话:010-68792583 68792586

  传真:010-68792343

  电子邮箱:fwghc@yahoo.com.cn

  附件:1、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2、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3、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情况登记表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5、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管理知识培训情况登记表

  6、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情况汇总表

  注:2009年12月31日前将EXCEL表格电子版报送我司,EXCEL电子表格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中农村卫生栏目中下载。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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