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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