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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2院护士招聘

2015-08-04 09:05 来源:医学教育网

盐城2院护士招聘:

医学教育网为您搜集整理了盐城2院2015年的招聘简章,希望能帮助您。

为加强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人员结构,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高校毕业生应为国家普通高校全日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具备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条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须具有相应学位;社会人员应具备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以及岗位所要求的相应执业资格(具体岗位要求见岗位计划表);

5、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盐城市卫生局直属7家事业单位201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6、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苏人社发【2012】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方式、地点

报名时间:2015年4月20日至4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周六、周日除外)。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地点: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组织人事科

(二)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1、每位报考者限报考一个岗位。

2、报考者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照3张;

②《盐城市卫生局直属7家事业单位201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③身份证;

④未毕业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在校成绩单;已毕业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含第一学历)(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⑤其它材料:岗位报名需要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③、④、⑤均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原件核查,报名时由用人单位收取相关复印件,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供原件)。

所有材料取得时间、工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原件材料须在报名时提供,无原件材料者不予接受报名(2015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在2015年8月31日前提供)。

3、本次公开招聘,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7〕146号)规定,收取报考人员考试费每人100元。

4、报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报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资格审核。招聘岗位的开考比例为不低于1:3,如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对少数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人社局、卫生局审定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5、应聘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实施办法

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1、笔试:应聘人员参加市人社局、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笔试时间暂定5月中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资格复审:面试前,用人单位及市卫生局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凡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影响资格复核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3、面试:面试采取专业面试的形式进行。总分100分,设60分合格线,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招聘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含末位同分者)。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成绩计算方式:考试结束后,将岗位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按笔试占50%、面试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

四、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分数相同时,面试成绩得分高者参加体检,面试成绩仍相同的加试决出名次,加试形式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合格人员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考察,并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因个人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该岗位的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考察。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盐城市人社局、盐城市卫生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试用期及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2015届毕业生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中止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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