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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证连续注册

2014-10-17 15:36 来源:医学教育网

护士证连续注册

受理科室:卫生局医政科

政策依据:

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受理范围:

辖区内医疗机构(包括职工医院、工厂保健站、疗养院、私立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等)护士的连续注册。

注册条件: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首次注册者继续教育满叁拾学时方可申办连续注册。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需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在市或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区、县中心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习三个月并获实习证明。

不予注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市卫生局有关注册规定的。

不在护士岗位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服刑期间。

患精神分裂症、传染病活动期、严重的全身性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等疾病、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注册期限未满的及被取消注册的。

其他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受理程序:

申请护士连续注册者,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六十日申请办理校验注册。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

书》,健康证明、工作证明和继续教育累计叁拾学时证明。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同时交验临床实习三个月证明。

医疗机构可以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办理连续注册手续。

注册年度为双数年,单年度首次注册者第二年须连续注册。

受理时限:

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者,予以连续注册;对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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