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短缺的状况
2015-07-08 15:1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护士短缺状况:
一些医院为了减少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以低月薪聘用合同护士,正规编制的护士队伍逐渐被合同护士所代替。另一些医院连临时护士都不用,让病人花钱请护工,由此产生的“黑护工”问题社会反响强烈。
护士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已成为许多医院的普遍问题。中华护理学会去年年底就曾披露,中国护士严重短缺,甚至达不到26年前的配置标准。中国每千人口护士人数在全世界排名倒数第三。据卫生部对全国400多家医院进行的调查,有些医院,白班护士平均每人要负责15-20名病人,公休、节假日和夜班,护士平均每人要负责40-45名病人。与从前相比,今天病人治疗量大、治疗手段多,往往要求也高,可是却连26年前护理量低时的护士配置标准都没达到,这个反差确实令人吃惊。
护士是为患者服务的,如果患者增加了护士却没增加,已说明患者得到的服务是被稀释了,那么现在既是患者增加又是护士减少,那就说明患者得到的服务是缩水了又缩水。护士应提供的并非是一般的服务,而是医疗的一部份。护士对患者的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些细微的病情、病人的反应,受过专业训练的护士才能够察觉,但家属和护工则不能。护士严重短缺,很有可能耽误了治疗,甚至酿成大错。从这个角度看,护士的短缺不仅是服务的短缺,更是医疗质量的隐患。
2008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条例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条例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明确指出,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有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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