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出国解析: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6-11-18 11:19 来源:医学教育网
护士出国解析: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有正规劳务资质的公司可以提供的保障:
1. 订立正规,有法律效益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会载明与劳动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第二十一条)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救助;
(十一)违约责任。
2.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向劳务人员所收取的服务费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会出现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第二十五条)
3.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即所有的合同都有审批和法律约束,劳动合同所有写明的事项都有官方备案,将来出现纠纷可按合同进行诉求)。(第二十六条)
4.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即如果劳务人员所享受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务人员可以向对外合作企业要求赔偿想对应的损失,对外合作企业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从企业注册的备用金里支出。)。(第二十九条)
5.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即凡是参加出国项目的劳务人员都会得到相应的培训,方便更好的出国工作、生活)。(第十二条)
6.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即有商务部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都有足够的赔偿与支付能力,而且如果对外劳务企业拒绝承担或支付时,商务主管部门会动用备用金,以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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