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教职工到国外知名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和学习,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提高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整体水平,增强办学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第一条国家公派是指出国留学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参加“湖北高校教师国际交流计划”等政府部门提供资金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学习。
第二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规定要求。
(三)来校工作三年以上,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四)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申请、选拔及派出程序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选派。
(二)申请人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项目的要求,通过网上报名提出申请。
(三)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申请者组织评审,确定推荐的留学候选人员。
(四)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优先支持重点发展学科和领域;确定留学候选人员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拟定留学候选人员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学校推荐意见上报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通过专家评审,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七)被录取人员均作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派出前须办理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有关手续。
(八)被录取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出国期限六个月以上者,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九)我校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博)士研究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被录取为国家公费资助出国的留学人员,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金的数目按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的规定或学校支付的安家补偿费、科研启动金的数额确定,待按期回院工作后予以退还。
第二章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第四条单位公派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计划及国际合作的需要,选派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到国外或具有学科的院校、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和学习。
个人获得国外有关院校或机构的邀请和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同意,出国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学习的,可以列入学校公派计划。
第五条单位公派留学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在岗期间累计出国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若出国留学接受方提供资助,留学期限最长可为三年)。
第六条申请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中级以上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以及良好的外语水平。
(三)来校工作两年以上,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四)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五)在同一个职称段内,只能出国留学一次。
第七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请、选拔及派出程序
(一)申请人联系出访单位,将申请报告、《湖北医药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湖北医药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推荐表》、外方邀请信及邀请信译文(翻译者签字)等申请资料报所在单位和学校审批。未经所在单位同意自行出访者,不予公派。
(二)经学校研究评审后,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经学校批准的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必须向学校交存保证金,其数额按批准出国期限计算:
1、出国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免交;
2、出国六个月以上,保证金为二万元;
3、我校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博)士研究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出国六个月以上,其保证金数额按第一章(九)款的规定执行。
出国留学人员按期回国保证金归还本人,逾期者按违约处理,交纳违约金。
(四)经批准的单位公派出国人员,与学校签订《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出国期限六个月以上者,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第三章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工资及待遇
(一)公派出国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工资照发;三个月以上,工资暂存,回原单位并履行合同后一次性补发暂存工资。
(二)教师在公派出国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科研奖励。上述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只对按期回国者适用。
第九条经费资助
(一)资助费用及承担形式。学校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采取专项包干补贴形式解决。资助费用按照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分因公委派和个人申请公派两种不同形式,确定学校包干补贴标准。
(二)经费承担额度。若出国留学接受方不提供资助的,因学科建设需要由学校派出者,经费包干具体为:10000元/月。因个人发展申请经学校同意派出的,经费包干具体为:8000元/月。超出部分均由本人承担。
若出国留学接受方提供资助,回校履行合同后,因学科建设需要由学校派出者,经费包干具体为:5000元/月;因个人发展申请经学校同意派出的,经费包干具体为:4000元/月。同时在办理出国手续时,由出国留学者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三)经费核销。根据出国时间长短和派出的国家或地区,由学校参照当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审批核定,实行包干使用或在学校审批核定的额度和用途范围内据实报销,在签订出国合同时予以明确。
(四)服务期限。学校和学院每资助1万元,受资助者学成回校服务期为一年。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博)士研究生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公派出国的,服务期顺延。服务期未满调出学校或辞职的,应按协议支付补偿费和违约金。
(五)各类回国人员,同等条件下,职称晋升优先。
第十条出国期间任务的约定
根据学校派出计划和申请人所在学科的实际,出国前学校和个人签订合同书时,对出国期间的任务进行明文约定,任务完成与否和学校资助紧密挂钩。
第十一条办理回国手续及申请延期回国
(一)公派出国人员应按期完成出国任务回校服务,本人于回校后15日之内凭回国有关证件到组织人事部报到,填写《回国人员登记表》,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二)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国,但未办理报到手续,视为出国未归;未完成既定的出国任务,视同违约,依据合同酌情处理。
(三)公派出国人员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延长在外期限,须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但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未经批准擅自滞留者按逾期未归处理。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已批准公派,但未按学校规定的派出程序办理所有手续而自行出国者,取消公派资格,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二)公派出国人员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未按约定按期回国、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等违反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章自费出国留学
第十三条凡符合国家教委【1993】81号文件《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我校教职工(与学校签有合同的,按合同办理),均可申请自费留学。
第十四条申请者应提前半年向学校提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同时递交辞职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讨论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者未获批准而擅自离职者,学校将以自动离职处理,不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若申请者因故未获得出国签证,自辞职批复下达之日起半年内可申请复职,同时上交护照,自复职的下月起恢复工资、津贴,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第五章其它
第十五条公派赴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修或合作研究,参照上述公派出国规定施行。
第十六条学校附属医院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按学校培训渠道申请出国留学,费用附属医院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