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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哪些类型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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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根据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哪些类型的化妆品?”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编辑搜集整理,供大家参考,更多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内容,敬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公共卫生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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