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称,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优先选取稳定性好、高值高频的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
《通知》中也对医务人员做了一系列的要求,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各地要做好互认机构、项目的公示公开,便于群众查询了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
《通知》强调,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组织成立检查检验质量控制专家组,指导各地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有关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检查检验科(室)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确保高标准出具检查检验结果。
《通知》表示,各地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积极性,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
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
为加强对已纳入互认体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通知》要求,对质量或管理不达标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或将其移除出互认体系。
同时,各医疗机构还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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