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回复:《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疾病防治能力建设的建议》,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如下:
代表您好: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疾病防治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和退出机制等作出相应规定。2020年6月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委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不断优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持续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养老等保障水平,乡村医生队伍规模保持稳定,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稳步提升。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村医疗卫生机构61.6万个,注册乡村医生122.7万人,已覆盖约94.8%的行政村,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43.5万人。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严格执行国家区域卫生规划标准,配置乡村医疗卫生专业人员。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主要目标,也是健康扶贫的有力支撑。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负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般疾病诊疗等综合服务职责,对保障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规定,各地要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2016年江苏溧水区依据政策,按比例核定村级卫生机构人员总额340人,其中村卫生室300人,城区卫生服务站40人,实行乡村医生专项员额管理。截至2019年底,全区乡村医生达到300人,其中女性161人,占53.6%,大专以上学历人数221人,占73.6%,比“十三五”初期提高58个百分点,平均年龄38.9岁,比“十三五”初期下降10.1岁。贵州麻江县按照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下配置1名乡村医生,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配置不超过3名乡村医生标准,合理确定岗位数,实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
(二)关于按村公所相关聘用人员标准核定村医补助标准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已成为乡村医生主要收入来源。随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逐年提高,多渠道收入补偿机制已基本建立。一是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从2009年的15元增加到2020年的74元,明确原则上40%左右的工作任务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考核情况拨付经费,乡村医生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也随之增加。2020年6月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中央财政共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03亿元,要求新增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二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服务人口5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基本药物补助资金91亿元(含对村卫生室的补助26.9亿元),切实支持各地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三是一般诊疗费补助。用于补偿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各地出台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多数为5元),河北、天津等地将标准提高到10元。
此外,条件较好的地区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河北承德对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村卫生室分别给予每年5000—15000元的定额补助,同时,给予村卫生室每年运行经费补助3000—5000元。山西太原每年每村安排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用于村卫生室水、电、暖和信息网络运行。海南琼海明确乡村医生工作经费标准,将村卫生室的网络资费、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等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网络资费每年600元,医疗废弃物处置费每年900元,减轻村卫生室运转成本,保障正常运转。天津、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湖北、重庆、甘肃等地积极探索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在村卫生室推进医疗责任险,为其执业营造良好环境。
目前,我国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适龄人群的覆盖,并且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转移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一是对于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待符合待遇申领条件时,可依法申领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进一步消除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障碍。
(三)关于村卫生室选址应根据常住人口情况决定。
2017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提出每个乡镇(街道)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办好1个村卫生室,并特别强调优先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我委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印发《关于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内涵标准和解决突出问题的措施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即:每个贫困县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每个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卫生室。允许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二是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即:县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每个乡镇卫生院、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医生。三是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即: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贫困县要有1所县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要达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要求;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要达到2014年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四是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实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医保制度保障。另外,我委对贫困人口实行脱贫不脱政策,已脱贫人口仍然享受健康扶贫政策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规划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宣传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加大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一是指导各地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乡管村用”政策,以更好地适应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二是协调推动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鼓励毕业生、离退休专家、在职在岗人才到乡村服务。三是指导地方合理配置村卫生室,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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