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则诊所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开具药方被罚的新闻消息,以及一名医友的感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有处方权,国家执业助理医师难考没处方权,不公平”,发现不少朋友对于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问题存有一些误解,此文,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要了解到的一点——目前实行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是在原有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是为无执业(助理)医师证的乡医获取医师资格证开辟的“绿色通道”,因其考试难度小于执业助理。
但乡村全科限定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执业,而执业助理全国通行,所以虽说乡村全科是捷径,但因执业点受限,所以个人认为并不会对其他需要考取执业助理证的非乡医人士造成不公。
第二,上述医友提到的乡村全科有处方权、执业助理没有处方权,这么显而易见不公平的事真的存在吗?
为此,查找了现行的《处方管理办法》中有关处方权获得的规定,这两条内容可以为我们解惑:
第八条第二款: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换言之,执业助理医师是有处方权的,其前提是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执业,这与我们熟悉的《执业医师法》中第三十条第二款“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那么,什么是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呢,它包不包括乡村的私人诊所、医院?笔者在国家卫健委官网上找到了一份早年的文件——《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批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从答复中我们能感受到官方的态度非常明确,综上总结起来就是两点:
1、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没有处方权,更别提开个体诊所了。
2、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一样,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皆有一定处方权。
如果你是一名执业助理医师,请记住暂时还不能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友也不用感慨“不公平”,在村卫生室和卫生院执业助理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均有处方权。